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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书明)(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53********,汉族,半文盲,四川省营山县人,现住营山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营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营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防止自家农地的农作物被野生动物破坏,在明知属于禁猎期的情况下,仍在地里架设粘网。2020年5月9日,营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粘网上有动物羽毛,遂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侦查,陈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传唤至营山县森林公安局。经鉴定,粘网上的羽毛为灰胸竹鸡、珠颈斑鸠的羽毛,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动物。

另查明,营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8日通告:全县行政区域属于禁猎区,禁猎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明确告知粘网属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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