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7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从**县**镇**村村民胡某某手中承包100亩草场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草场地不能种植经济农作物,于2015年至2018年种植玉米,依次进行获利,2019年种植苜蓿。
2019年6月4日。经**县草原监理所聘请**精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陈某某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依法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108.08亩。
案发后,陈某某已退耕还草,恢复草原生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已退耕还草,恢复草原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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