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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40分许,在余干县**乡**村**路段,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驾驶“吉祥狮”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陆某乙),***村***路段由西往东行驶时,车头位置碰撞到在其正前方路边的被害人陆某丙,造成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不同程度受伤,陆某丙送往医院抢救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陆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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