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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胡某某)(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某某·胡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571,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号,现住木垒县****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新B*****的小型轿车,从老君庙加油站出发沿X192木乌雀线由北向南向木垒县城行驶,行驶至该道路5公里20米处时(乌孜别克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执勤人员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阿某某·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114mg/100ml。

本院认为阿某某·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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