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和田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阿XX,男性,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5XXXXXXXX3018,籍贯:新疆策勒县,初中文化程度,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224团公路养护中心工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策勒县奴尔乡亚勒古孜巴格村XX号,现住第十四师昆玉市龙康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对阿某某巴某·穆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侦查机关执行。
值班律师石瑶,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天。本院将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30时许,被不起诉人阿XX和阿XX在昆玉市224团农贸市场一起吃饭喝酒。于当日23:30时许,两人吃完饭后准备回224团龙康小区的家,阿XX对阿XX说:“我喝酒比你喝得多,由你来开车”,并将新RXXXX小型汽车的钥匙交给了阿XX后上车乘坐于副驾驶位置。随后,被不起诉人阿XX酒后驾驶在阿XX名义下的新RXXXX小型汽车拉着阿XX从224团农贸市场出发,出农贸市场东门左拐行驶至224团金沙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警依法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阿XX带至昆玉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于2020年5月17日将血液检材送至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5月24日,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出具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为: 阿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阿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阿XX血液酒精含量11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阿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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