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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阎秀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53********,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在阜蒙县**镇**村**沟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承包的林地内,因阎某某种植的苹果树被移栽,又错过当年植树期,阎某某便在原先种植苹果树的地内种植花生。2020年7月31日,经牡丹江**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 1.占用的林地属于阜蒙县大巴镇车新村1林班28.29小班;2.占用林地面积7.515亩;3.占用林地包括7.3785亩公益林、0.1365亩商品林;4.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耕翻土地对林地原有植被及土壤造成严重毁坏。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经阜蒙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向林业部门承诺恢复果树种植,并取得林业部门的认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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