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楼**号,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于淼,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12分许,阎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107.34mg/100ml)驾驶辽B****9小型轿车,行驶大连市至甘井子区大连湾秀泊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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