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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闵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街道九委,住白城市新城区F区**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酒后驾驶吉GK****号轿车,在辽北路与站前广场交汇处被民警抓获。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闵某某血中检出乙醇,血液中乙醇含量109.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醉酒程度一般,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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