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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商丘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商丘市睢阳区****村委会****号,住商丘市********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商丘市******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商丘市******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期间,由于企业出项与进项发票不符,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与出票方联系,于2019年1月8日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济南****有限公司、济南*****有限公司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金额43.146553万元,税额6.903447万元。后经税务部门认定,该企业在取得的发票当月认证并在当月作出转出处理,实际未参与抵扣,未影响当月税收缴纳。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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