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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号,农民,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值班律师:郭文利,河北雄县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雄县白沟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沟连接线11km+200m处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闫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案发现场,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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