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平湖市**镇**弄**号**美甲店内,用包装袋遮挡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枚钻石戒指。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3800元。
另查明,涉案的钻石戒指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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