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681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兵团,住**市**区**道***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3时35分,犯罪嫌疑人钟某酒后驾驶新L****8号机动车行驶至上***城后门爱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钟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5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钟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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