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鹰潭市信江新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5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月湖区五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湖中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金某某带至鹰潭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经鉴定,送检的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3mg/100ml。2020年10月16日,金某某经电话告知检测结果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单;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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