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6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温州市**国际机场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转机至云南省临沧市,其后绕过边境检查站,从云南省**镇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
2、2020年6月15日,金某某从缅甸果敢老街偷渡至云南省**镇,后从云南省乘飞机回到浙江省温州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记录、查询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及同案犯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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