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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址: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路/**幢第三层(金华****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类型:私营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系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因抵扣税款需要进项发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龚某某介绍,通过王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从泗阳**纺织有限公司、泗阳**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共计1238974.38元,税额210625.62元,后向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抵扣。

案发时,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已依法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华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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