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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鄂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鄂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鄂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鄂某某于东辽县**镇**村*组家中将自家死因不明的一头牛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东辽县**镇刘某某,刘某某将购买的牛拆解后,用于自己和家人食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鄂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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