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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94********,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 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号:******,微信昵称:******,从微信号:******,昵称为:*****和******查处购买56条车辆档案信息,用于二手车交易。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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