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园**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辽BD01127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高新园区华录园出发,途径黄浦路、中山路、北京街、东北路等路段,在其沿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山隧道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郭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03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19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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