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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镇市**镇**村,现住址:北镇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11月2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酒后驾驶辽LGRU281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大街交通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87.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郭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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