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5时50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辽N****3号轿车行驶至阜新市细河区****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郭某某有酒驾的嫌疑,随后,办案民警将郭某某带到阜新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19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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