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巷**号**室,现在各地流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至邵武市某路某KTV对面人行道,趁被害人罗某某在一部三轮摩托车驾驶座椅上睡着之机,将其放置于车摆头下方白色塑料盒内的一部OPPO手机扒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照片等物证;
2.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