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路**小区**院**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02时29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一辆陕E****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澄城县青正街六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挡检查,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16.61mg/100m1,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检验鉴定结论无异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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