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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1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晓旭、肖征,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持A2驾照,驾驶一辆号牌为皖C3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淮中大道与芍香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郭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2.2mg/100ml,经对被不起诉人郭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二次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为82.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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