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XX乡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XXXXX(货运)的白色轻型栏板货车,从XX乡XXX村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XX乡XX路XX村西处,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6mg/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郭某某系初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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