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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10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纸房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东段**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云M22M1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派出所门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5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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