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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合肥市瑶海区**路**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8月24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本市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附近(行驶距离800米左右),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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