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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区**村**里**号**室(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楼**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轻信王某某(另案处理)编造的厦门会展学校基建项目,以项目垫资的方式向王某某转账,后王某某以回款需要配比为由多次要求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转账,而后王某某未及时回款。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就“学校工程项目垫资回款”一事多次与王某某交涉无果,面对曾某某人的多次催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人民币三、四十元的价格让厦门市**附近的流动摊贩伪造了一枚刻有“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的印章,盖章于王某某自制的回款申请表上后出示给曾某某人。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向曾某某提取涉案“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印章一枚。

经鉴定,上述“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印章的印文和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提供的盖有“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印章的印文之间存在差异特征,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等物证;

2、厦门市财政项目预支补款协议、申请表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曾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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