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42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违法问题被凤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30日解除留置。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利用其任凤某某某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身份之便,以帮助违规购买小沙凹村七组宅基地的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4人办理宅基地合法手续为由,在凤某某某某某某村委会办公室,收受以上四人感谢费共计40000元。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利用其任凤某某某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身份之便,以帮助凤某某某某灯饰店老板郭某1竞标到某某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为由,在其位于凤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组的家中,收受郭某1感谢费5000元。

3.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利用其任凤某某某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身份之便,为帮助凤翔农商银行石家营支行完成存款任务,安排村委会报账员李某某将凤某某雍水公园城市综合体项目征地款8106120元从某某村委会统管账户转存到凤翔农商银行石家营支行。后于当月的一天,在凤某某某某某某村村委会办公室,收受该行行长黄某某感谢费10000元。

4.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利用其任凤某某某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身份之便,以帮助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结算某某村委会便民服务大厅改建项目工程款为由,在凤某某某某某某村村委会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人李某某感谢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首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