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55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渭城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6月份,郭**利用微信号QQ202****344,用女性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诈骗所得七千余元,并由冉**联系,将在骗所得交由“唐**”;另外,其还供述2019年9月份,郭**搬至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由龙**负责管理和领导。我办案人员调取了微信号QQ202****344的交易明细,目前无法确定被害人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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