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博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2XXXXXXXX17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第X师XX团,现住第X师XX团X连X号地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博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3日至9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孵梦森林餐饮部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E1246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第X师XX市XX团建工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l。2020年5月26日经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郝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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