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卢医镇何营村村委门前十字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郝某某受伤、其驾驶车辆乘坐人李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郝某某取得了受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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