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XXX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XXXXXX15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暂住和田市XX路XX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9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1日凌晨01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XX饮酒后在小区内驾驶鄂XXX号小轿车倒车时将他人的车辆刮擦,造成车辆损坏,与对方协商赔偿300元钱后,对方自行离开并报警,被不起诉人XX被当场查获,经依法抽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不起诉人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受害人未留下身份信息,侦查机关未认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先将车倒出来交由他人驾驶的主观目的,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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