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XXX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XXXXXX15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XXXX街道办事处XXX组暂住和田市XXXX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9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1日凌晨01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XX饮酒后在小区内驾驶鄂XXX号小轿车倒车时将他人的车辆刮擦,造成车辆损坏,与对方协商赔偿300元钱后,对方自行离开并报警,被不起诉XX被当场查获,经依法抽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不起诉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受害人未留下身份信息,侦查机关未认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先将车倒出来交由他人驾驶的主观目的,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不起诉。

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