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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大福余金街完美饰界店内,趁店主鲁某某不备之际,盗窃一块手表和一只手镯。

2020年9月21日上午 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大福余金街完美饰界店内,趁店主鲁某某不备之际,盗窃一块手表、一只手镯和一对耳饰。

2020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松原市宁江区大福余金街完美饰界店内,趁店主鲁某某不备之际,盗窃一块手表。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三次盗窃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30元。盗得赃物案发前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鲁某某。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鲁某某,被害人鲁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0月23日,临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皇宫酒店员工宿舍楼205房间,将网逃人员郑某某抓获。

(2)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10月23日,郑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临江派出所抓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取保候审。因其为网上逃犯,无法立即返回我大队报道,我大队在为其办理了网上逃犯撤销手续后,郑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到我大队报道。情况属实。

(3)提取笔录:2020年9月23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经文保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鲁某某手中提取被盗的失物3块手表、2只手镯、1对耳饰。

(4)提取笔录及进货单打印件:2020年9月30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经文保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鲁某某手中提取其被盗手表的进货单打印件一张,3块手表合计890元。

(5)松原市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2020年10月13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经文保大队请松原市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手表等六件物品在2020年10月13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松原市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因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对于标的的描述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无法进行市场调查,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决定对此项工作予以终止。

(6)提取笔录:2020年9月23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经文保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鲁莹莹手中提取鲁莹莹与偷其店内东西的女子微信通话记录截屏打****。

(7)手机截图:鲁某某与微信名为做个好妈妈的****。

(8)提取笔录、账单详情、刑事谅解书:2020年9月22日,郑某某转账给鲁某某1000元钱;2020年10月29日,鲁某某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9)提取笔录、出生医学证明:2020年10月23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临江派出所依法将郑某某提供的黄姝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黄姝睿出生于2020年**月**日。

(10)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现实表现证明:郑某某户籍信息,出生于1987年**月**日,无前科劣迹。

(11)在逃人员登记表:郑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刑拘在逃。

2.证人证言

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宁江区江北干跑腿的。今年9月末是否往大福余金街一个饰品店送过东西这事儿我现在记不起来了。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在大福余金街地下卖饰品的,饰品店叫完美饰界。2020年9月21日下午,我在店里,发现我店里的货好像缺了,之后我就查监控,发现21日上午,有个抱小孩的女的来过我店里两次,我在监控里发现这女的乘我不注意时,在我店里偷了东西就走了,而且这两次都偷了东西。当时我就报了案。当天晚上我就发了朋友圈,说有个女的偷我店东西的事,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这个女的就联系了我,她给我发的微信,承认她偷我东西了,向我承认错误,希望我原谅她,我让她把东西给我还回来,我就原谅她,她也同意第二天给我把东西送回来,之后我发现她在9月16日下午也来过我店里,我就在电话里问她16号那天她是否偷过我店里东西,当时她说没有。9月22日上午我到店里就查监控,发现这女的在16号那天也在我店里偷了东西,我就打电话找她,说她在16号也偷我东西了,并说我在监控里看见了,让她把东西给我送回来,之后她也承认了16号偷了我店里东西,22日下午,这女的就雇了一个跑腿公司的男的把偷我的东西给我送回来了。就这个事情经过。

我在监控里看,9月16日下午,她在我店里偷了一块手表和一只手镯。9月21日上午9点多,她在我店里偷了一块手表、一只手镯和一对耳饰。21日上午10点多,她在我店里偷了一块手表。她的电话号是:1375674****,微信名是:做个好妈妈。

第二份(2020年9月30日 宁江公安一分局经文保大队):钢链的金色表盘的手表是360元进的货,皮质表链的手表是270元进的,另一块钢链银色表盘的手表是260元进的。手镯的进价是20元左右,耳饰的进价也是20元左右。手表有进货单。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处于哺乳期,我家孩子叫黄姝睿,2020年**月**日那天出生的,到现在八个月大了,我有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证,每天需要我哺乳,没人能帮我照顾。公安机关是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皇宫酒店宿舍楼二楼205房间找到我的。我认罪认罚。我一共偷了三次东西,都是在2020年9月份偷得,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偷东西的地方在松原市宁江区大福余金街地下的完美饰界,我第一次去的时候抱着我家孩子去的,一个女老板接待的我,我花钱买了一个包,我用微信号al8943390439这个扫****,我买东西的过程中偷了几样东西,然后就抱孩子走了。过了几天之后我又去了松原市宁江区大福余金街地下的完美饰界,买没买东西我忘了,但是我又偷了东西,我当时也抱着孩子,偷完我就走了,我走去别的地方溜达了一会儿。又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又抱着孩子回来第三次偷东西,这次我没买东西,就偷了几样东西就走了。具体每次偷了什么东西我忘了,但是加起来这三次我一共偷了三块女士手表、两只手镯好像是钢的材质、还有一对好像是塑料的耳饰。我也不确定我偷得这三块手表、两只手镯、一对耳饰价值多少钱,但是我后来给店主打电话了,让跑腿人员把我偷的这些东西都送回给了店主,并主动赔偿了店主一千元钱。我有我给鲁某某钱的微信****,还有鲁某某给我出具的谅解书。我现在提供给你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鉴于其案发后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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