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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0********,汉族,初中,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700元。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左右,以捕获野生鸟类供自己玩乐为目的,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抚顺市东洲区**街**东200米自家平房院内架设捕鸟网一片,利用自己购买的活体野生鸟类为“鸟诱子”捕猎野生鸟类,架设鸟网期间共捕获野生鸟类16只。经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该野生鸟类均为三有保护动物。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当日被带至抚顺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所捕鸟被放生。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以捕鸟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网捕方法猎捕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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