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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农场,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加了售卖野生动物的男子丘某某为好友后,于2020年1月1日通过微信联系丘某某以500元价格购买两只雌性白鹇自用。经鉴定,涉案雉科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3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郑某某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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