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路**号**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其位于邵阳市大祥区水印铭城小区的家中喝酒时,接到电话称其车牌号为京******的小型轿车阻挡了他人车辆。郑某某便到小区二期小李超市门口移车,在倒车过程中不慎与一名行人发生刮擦,后二人争吵下该行人报警,民警到现场查获酒后驾车的郑某某。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88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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