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1********,汉族,大学学历,宁津县**局**,户籍地为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胡同**排**号,现住德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平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宁津县**局**的职务便利,将其特定关系人(现为其妻)张某某的私家车维修保养费用在本单位报销,合计5.4763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支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476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上缴后被扣押的5.4763万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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