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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久利)(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2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郑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唐山市滦州市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企业用相关手续4套,后转手卖予果某某1套,非法获利人民币五百元。案发后,郑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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