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时19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驶上桃源桥,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下桥口八一路路段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2.69mg/100ml。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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