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河北省涿州市**路**号*座****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邹某因电话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驾车到顺平县***小区,将吴某某的奔驰c200轿车车身及左侧倒车镜缠上透明胶纸,左侧两个门把手、右前侧门把手及对应的车门涂上胶水,左侧车身泼上墨水,后备箱上面用黑色签字笔写有侮辱性的汉字。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的奔驰轿车受损价格价值为7150元。
本院认为,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