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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己管理的菜园非法种植550株罂粟,2020年5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查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种植的罂粟限于自身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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