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邵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永嘉县**镇**大道派出所前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处酒驾案件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核查记录表;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检测视频及血样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