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1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0********,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家住**镇**路**巷**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出租车自云住路由南往北行驶,途径云住小学路口与余某某驾驶的由东往西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120救护车到达都昌县人民医院,在都昌县人民医院,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达到医院,邵某某随办案民警到达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此事故经都昌县交警大队认定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前科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都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明、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邵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120救护车到达都昌县人民医院,在都昌县人民医院,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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