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海强水设备处理有限公司、安徽五星饮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现住怀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7日、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2020年8月12日组织了公开听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系安徽海强水设备处理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4月份左右,邵某甲又准备成立安徽五星饮料有限公司,租赁了怀远县龙腾路全友家居的厂房作为两个公司的经营地点,厂房使用的工业用电是蚌埠市天网渔需有限公司的电,邵某甲每月向天网渔需公司缴纳电费。2018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自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DTSF858型号三相四线电子式多费率电能表和三个LMK1-0.66型400/5(即80倍)电流互感器。6月15日收货后,邵某甲安排员工邵某乙安装了电表。6月底天网渔需公司会计陈某某去抄电表时发现电表被更换,因陈某某不知道该种型号电表度数如何计算,便未抄录电表度数。7月份开始五星饮料厂的生产设备陆续到货,邵某甲又安排邵某乙安装了互感器,7月底时陈某某也未抄录电表。8月底时陈某某让邵某乙将电表度数抄给其,邵某乙便将7月、8月的电表显示度数538、638度(实际用电量应为电表显示度数乘以互感器倍数)抄给陈某某,未告知陈某某电表安装了互感器。陈某某按照邵某甲抄录给其的电表显示度数,收取电费1351元(其中包括估算的6月份电费150元)。案发后经怀远县供电公司计算,8月份邵某乙实际用电量为8000度,应缴纳电费为6801.36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邵某乙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并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双方均系民营企业,企业均正常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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