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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邵某某)(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现住南乐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吴某某酒后在南乐县**乡商贸城邵某某经营的**超市买烟时,认为邵某某对其态度不好,吴某某遂在该超市门口外对邵某某进行漫骂,次日0时许,邵某某从超市内出来质问吴某某后双方撕打在一起,造成吴某某鼻部、眼部受伤,邵某某亦受伤。经鉴定:吴某某之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邵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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