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街**号。1987年5月份因犯强奸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5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邵某某和孔某某通过QQ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分手。2017年6月21日,为了给邵某某办理保险,孔某某乘车从济宁市来到汶上县**镇**村邵某某的家中,中午二人在邵某某的家中一起吃饭。下午15时许,邵某某欲和孔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邵某某没有明确答应办理保险,孔某某遂不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并踢咬邵某某,见孔某某反抗强烈,邵某某自动放弃了犯罪。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止、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