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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某某)(公开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办事处**宿舍**号。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来到贵池区**路旁**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TDR446Z型电瓶车盗走,后停放在**小区旁**路另一侧的角落处。经池州市贵池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28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品已归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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