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男,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新疆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小区***家属院**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那某某驾驶新G*****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乌苏市**小区**局家属院行驶至乌苏市***路与**路交汇处时,被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61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那某某血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9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那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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