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3时许,邓某某酒后驾驶吉D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东辽县安石镇小街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2毫克/毫升。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