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3时许,邓某某酒后驾驶吉D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东辽县安石镇小街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2毫克/毫升。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