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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临夏县民主乡****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临夏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0时10分许,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在临夏市解放南路一交通路口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驾驶车牌号为甘NZ1***小型汽车的驾驶人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2mg /100ml,随后带至临夏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826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2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查获经过;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邓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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